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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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依陳報狀記載該證券發票地為「屏東縣○○鄉○○路00號」,設於屏東縣,該址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17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發票地001 林曾金葉林光全林祐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年8月11日未記載480,000元屏東縣○○鄉○○路0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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