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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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871號聲請人 彭文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讚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票(票據號碼:SR749528、SR794166)原本二紙,以供本院審核,惟台端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提出本票二紙(票據號碼:SR794166、SR749528)其中本票(票據號碼:SR749528)非原台端所聲請之票據,請確認本件欲請求之票據為何?並提供附表(內載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㈡請提出相對人王讚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上之地址不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