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時鐘欣奕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大時鐘欣奕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陳炯誠 」或「 陳烱誠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