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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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聲請人 楊惠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不予免責」,該案於113年4月8日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係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而非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與法不符,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