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黃議賢 被告 姚艾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林于渟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