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徐主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徐主丞於民國105年0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1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73%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民國105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5年04月15日止之本息外,
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2631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孫銘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