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7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呂文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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