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

原告 郭雅薇 年籍詳卷

被告 陳冠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陳冠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貽明

法官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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