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議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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