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綵翎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綵翎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應徵工作無須提供金融卡及密碼,如要求交付該等金融帳戶資料,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之犯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張慧瑄 」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補助款之代價,於民國113年2月21日19時1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墩南門市,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服務寄送予「張慧瑄」,並以LINE告知其上開提款卡之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3年2月24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xeryoujzz3」之人向告訴人 林宜欣 佯稱:參加其舉辦之抽獎活動已中獎,可以優惠價格購買昂貴商品,惟需先繳納核實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陸續依指示轉匯款項,其中於113年2月24日14時52分許,轉出1萬7017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3年11月5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丁智慧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