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4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鑫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6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鑫臻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第3行所載「108年8月25日」應更正為「109年8月25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鑫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3571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行,與本案之罪名、罪質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犯罪時間復有相當之間隔,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依前揭解釋意旨,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裁量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而受不起訴處分,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並無悔意,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不惟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嚴重危害社會風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職業為自由業(見毒偵卷第4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6546號被告林鑫臻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鑫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4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3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8月7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住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8月10日11時15分許,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鑫臻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檢察官陳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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