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廖志偉 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劉健揚擔任聲請人對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所提本院一○三年度勞聲字第六號請求強制執行事件之相對人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第三人 葉雅君 、 徐浩凱 、 洪玉卿 、 李政鋒 ,前聲請准予對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然相對人遭命令解散,並無法定代理人,致該裁定無法送達,聲請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法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與第三人葉雅君、徐浩凱、洪玉卿、李政鋒,聲請准予對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以103年度勞聲字第6號裁定准許在案;然相對人之董監事前經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令其改選,其逾期未改選而於民國102年11月17日當然解任,相對人之原董事長為劉健揚亦遭解任等情,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登記查詢、前開裁定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本事件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審酌劉健揚原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且於兩造前於101年2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時,為相對人之代表,有桃園縣政府101年3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選任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