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被上訴人武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琮鏜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萬8,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