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52號聲請人 郭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馥瑄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日勝模具有限公司台企銀行樹林分行112年6月12日180,000元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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