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駿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惟被告岳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貳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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