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武欽 被告 蔡孟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9,4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1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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