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6號原告 林冠廷 被告 江柏毅
林建忠 陳楷傑 蘇御祺 林朝棟 上列被告江柏毅、林建忠、陳楷傑、蘇御祺、林朝棟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22號),經原告林冠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