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0號上訴人戊○○上訴人丙○○上訴人丁○○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