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高作梁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台灣雲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INGBRUCEXUEFENG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 律師
黃品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8年9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1.4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4萬4,550元(計算式:美金3萬元×31.485=94萬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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