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軒翰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軒翰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于真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