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41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及住居所、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