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交簡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投交簡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投交簡字第89號被告 宋小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投交簡字第89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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