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39號聲請人 羅傳堯 代理人 黃睿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6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7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8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9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0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3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4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5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6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7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8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9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20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