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朱彥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處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並據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