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7號原告 張美惠
許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順志賴世偉 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賴世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到院(應自行持本裁定至戶政機關申請後提出)。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繳納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家事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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