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智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足徵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此部分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自得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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