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楊尚霖 被告 陸正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4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受到被告公然侮辱(詳如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6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而受有損失。
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捐款予「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二)被告應刊登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道歉啟事,並於FACEBOOK社團「人文國中小家長會官方平台」及LINE「106玩學班群」社群,以個人帳號刊登道歉說明,(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