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20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柏任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查債務人陳柏任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陳柏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