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8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 蘇科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