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複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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