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呈瑗 (原名: 林鈺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