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葉裕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彩虹餘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春蕙 相對人即債務人朱春蕙
許藏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零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