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藝達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森彩力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附件一至附件六各紙「報價單」之清晰影像或影本。(查聲請人提出之報價單影本模糊,無法辨識客戶名稱、簽章及具體報價金額,故有補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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