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相對人
即債務人曾家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7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114年司促字第1597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503元
民國109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12,259元
民國111年6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