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46號上訴人 吳曉貞 被上訴人沅臻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嘉蓉 被上訴人 黃永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84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