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45號
被移送人   傅威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度南市警永偵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威翔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傅威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0年9月14日17時30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號永康就業服務站
⑶行為:被移送人於永康就業服務站下班時滯留在站內,雖
經永康就業服務站人員之勸導,其亦仍坐在椅子上
而不肯離去,嗣經永康就業服務站人員報警,經警
察到場,始將其架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⑵證人 魏婉婷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言。
三、縱然被移送人辯稱係為洽公而滯留在永康就業服務站內,但
其仍遵守永康就業服務站門禁之規定,不得任意滯留。被移
送人所為,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
相加,但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四、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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