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142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縣○○道○段00號法定代理人張明道住同上代理人許瑋玲住新北市○○區縣○○道○段00號22樓債務人黃馴良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奇技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雲林縣,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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