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44號聲請人 傅妍俐 相對人均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又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應於104年5月1日前發給勞方傅妍俐積欠工資及代墊差旅費,合計新臺幣22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4月13日經
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資方應於104年5月1日前發給勞方傅妍俐積欠工資及代墊差旅費,合計新臺幣22萬元…」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22日府勞動字第1043177160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