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受告知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智被上訴人 盧益村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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