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呂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呂志豪於民國95年9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偉民※105年度司促字第43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呂志豪1300│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88│││22,367元│0000000000│10月1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