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87號抗告人 陳玲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幼華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4日所為之104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詹慶堂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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