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簡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14號原告 陳茗潔 被告 謝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郭妙俐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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