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家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37號聲請人 許春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宜臻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家上第125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家上第125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該案判決後經其上訴,遭最高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裁定駁回,故其向本院提起再審,欲於再審之訴中主張其法律上利益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1年1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