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15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廣美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采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誠邦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8日聲請發支付命令時,
被告名稱原為「誠邦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
○○,嗣被告公司於95年6月26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為「采柏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仍為甲○○,並經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登記在案,有原告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為
憑,原告於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時以言詞請求更正被
告公司名稱為「采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即無不合,應准
許之。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6月間至同年11月間
,先後向原告購買家具等貨物,貨款共新台幣(下同)73805
元,原告依約交付貨物後,被告卻拒絕給付貨款,原告屢次
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
告外,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僅於收受本院支付命令後具狀聲明異議稱:「本公
司與原告公司查無此項交易紀錄,據原告稱有送貨單為憑,
希提出以供核對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銷貨單影本3件為憑,核屬
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本院調解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
均拒不到庭陳述意見,或檢視原告提出之銷貨單據,僅單純
否認原告之請求,自無可採,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民法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73805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楊慶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