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5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59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12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如附表所
示提示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劉璟佳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民國)│(民國)│(民國)│
├──┼─────┼─────┼─────┼────┼────┼─────┤
│01│大溪鎮農會│FA0000000│224,000元│95年4月│95年5月│95年5月12│
││信用部│││30日│11日│日│
├──┼─────┼─────┼─────┼────┼────┼─────┤
│02│同上│FA0000000│100,000元│95年5月│95年5月│95年5月22│
│││││14日│22日│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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