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蕭崇莆上訴人選任辯護人劉炯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9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蕭崇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以111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決,被告於同年11月1日簽收而合法送達,於同年、月23日確定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被告於同年12月7日始向法務部○○○○○○○○提出刑事上訴理由聲請狀,對本判決有所不服而提起上訴,然顯已逾越20日之上訴期間。是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簡仲頤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