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軒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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