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朵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2年3月16日聲請狀第一頁訴訟標的金額記載新臺幣53,813元,與第二頁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內容新臺幣52,500元不符,若為新臺幣52,500元,請具狀更正第一項標的金額,若為新臺幣53,813元,請具狀更正第二項標的金額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