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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