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8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伍壹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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